反邪科普----一则案例告诉你为什么你斗不过邪教!

日期:2019/11/10 22:39:08 作者:本站 来源:原创 访问:1474 频道:拯救信徒 标签:

内容提要

先讲一件这几天发生的事情吧。几天前,笔者在某反邪教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寻人启事,失踪者失踪地点正好在辽宁省某县城,笔者与该县城公安局某副局长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交流。见到群里有因受邪教蛊惑失踪的人正好在当地,于是...

  先讲一件这几天发生的事情吧。

  几天前,笔者在某反邪教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寻人启事,失踪者失踪地点正好在辽宁省某县城,笔者与该县城公安局某副局长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交流。见到群里有因受邪教蛊惑失踪的人正好在当地,于是便联系上了发布寻人启事的人。

  对方是一位姑娘,很健谈,开始的交流比较融洽,姑娘讲述了她的亲人失踪的经过,情况大概是这样(事件中人物用AB代替,A代表失踪者,B代表失踪者丈夫):A信奉全能神邪教,几年前因为与其丈夫B经常吵架,借机离家出走。B四处找人找不到,于是便找到了拉拢妻子入教的老太太,希望通过老太太能寻到出走的妻子,可老太太闭门不见,并且不承认蛊惑A出走,也声称不知道A的下落,B当时控制不住情绪,就使用了一些暴力手段在老太太家中闹事,结果,老太太家报警,派出所民警赶到后,将B拘留。事后,B始终没有放弃寻找妻子,但无论怎样都找不到妻子,仿佛妻子从人间蒸发了一样,于是发动所有亲朋一起帮忙寻找,他的亲戚,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姑娘想到了一个办法,就是在网络上发布了寻人启事,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寻找到A。

  大致情况了解了以后,笔者比较关注的就是B闹事时被拘留的情节,于是询问闹事时民警是否了解闹事原因,是否知道该案件涉及邪教?姑娘告诉笔者,拘留的过程中没有涉及到邪教事件,仅仅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,而失踪,按普通人口失踪做了登记。

  案件解析:在行为人是正常没有疾病的自然人时,拐卖、绑架与自愿出走是有区别的,拐卖和绑架是犯罪嫌疑人出于某些利益驱使或报复心理,通过欺骗、诱惑、强制等手段将受害人带走的行为,但个人对某人或者某团体组织崇拜,自愿离家出走则不认为是犯罪行为。如果是受邪教蛊惑,邪教头目组织邪教、从事邪教活动等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,但本案中,B仅仅是个人认为妻子受邪教分子蛊惑离家出走,于是找到老太太,最终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,之所以会这样,原因就在于对老太太的性质认定,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从事邪教活动的情况下,是无法对其进行定性的。本案中,恰恰缺乏老太太从事邪教活动的证据,不能通过某人说或者某几个人说而对其进行定性。如果无法认定其是邪教成员,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她蛊惑和诱骗A离家出走,整个事件就只能是“因夫妻不和,A主动离家出走”的案件。本案中唯一证据确凿的就是B“无故”到老太太家闹事,并且造成一定的损失,所以案件最终结果就是,B被行政拘留,老太太逍遥法外。

 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群众,如果发现亲友加入邪教,劝说无果并且也不愿意举报的情况下,一定要掌握其从事邪教活动的证据,否则在发生严重后果时,公安机关无法对案件性质进行界定而导致自身受到上述案件的后果。

  近年来,类似案例层出不穷,邪教无孔不入,破坏家庭、社会甚至国家的和谐安定,无数家庭因邪教破裂,受害者群体中也逐渐产生“政府不作为”、“公安不作为”的论调,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,我国是法治国家,公安机关办案要讲事实讲证据,捕风捉影草率行事是“锦衣卫”、“粘杆处”的勾当,即便民警个人认同报案者的说法,也不会在公文中对此予以采纳(难不成笔录上写,XX从事邪教活动,证据:XX说的)。笔者接触过众多因邪教诱骗离家出走的案例,没有一起案例是XX第一天被蒙骗加入邪教,第二天离家出走的,离家出走是双向的,首先邪教需要有人为其“奉献”,并且需要挑选“忠诚”的信徒,其次才是信徒愿意离家出走为其效力,“忠诚”和“自愿”这两个条件没有一个是短期内就能达到的,因此众多案例中,基本上都是信徒加入邪教很久以后才离家出走的,而这段时间,信徒的亲人,他们在做什么呢?多数是吵架、放纵(不管不问,形同陌路),但这两种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,缺乏专业的转化知识,很难将被“洗脑”的信徒转化成正常人。而后出现的就是信徒认为亲情已经不重要了,或者对亲人产生抵触甚至仇恨的情绪,毫无留恋的离家出走事件就顺理成章的发生了,留下的只有破碎的家庭。

  信徒被“洗脑”后如同行尸走肉,没有任何感情,可大多数亲属却在其走后悔恨不已。报案,没有足够的证据,不予立案,“没人管”,最终仅剩下抱怨、悔恨和以泪洗面。。。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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